各分院、处室: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1〕56号)文件精神、市职改办关于职改工作的要求及安排,为做好我校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为契机,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教师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二、评审有关政策
(一)落实和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1.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未按学校规定要求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2.规范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要求,各高等学校应制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3.完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机制。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
(二)切实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学风建设
1.建立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构,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要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把师德和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
2.加大审核监督力度,严防学术不端行为。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的学术行为,从2011年起,高校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所填报的论文,须提交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此项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并在检测报告上加盖公章。
3.强化公示环节,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学校将以一定的方式,对申报者(含具有评审权学校)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教育厅厅在评审结束后,将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及时作出结论或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省高校进行通报;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与上述作假、舞弊行为有关,应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申报材料,严把评审质量关
1.从2011年起,高校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各类材料的时间,统一调整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6月30日。从2012年起,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担任两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不得填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
2.为提高教师论文著作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树立精品意识,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对于论文著作,将重点关注其影响因子和被收录、转载、引用及被政府等相关部门采纳等情况。
3.论文、著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增刊论文不得送审。所有教学、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文件一致。厅局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
4.从2011年起,对前两年(2009年、2010年)已连续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四)紧密结合高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制改革工作
1.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紧密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方案,逐步实施以岗位聘用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职务聘用制。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用,实现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由重身份、重评审、重资格向重岗位、重聘用、重考核转变。
2.严格按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明确各类人员所属岗位。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根据我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的现状,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允许高校教育管理岗位人员申报评审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积极引导高校教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推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成果转化。应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教师积极投身“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实践活动,通过推广科技成果、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手段,主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引导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优先。
2.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教师多领域、多渠道地开展服务地方工作,充分认可其在校企合作和服务地方(特别是长年为欠发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3.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任职期内必须有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合作研发或指导学生实习等经历,且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各高职高专院校要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
(六)认真执行有关评审规定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专〔2006〕351号、浙人专〔2007〕80号、浙人发〔2008〕9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它评审政策仍参照浙教办高科〔2010〕80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任职年限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的人员,可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
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的人员,可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的人员可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学历
申报高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任职资格的人员,1971年以前毕业,合格学历为本科;1971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含大普毕业生),经过进修,确认已掌握研究生主干课程(4-6门),学历视为合格。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要求按各系列评审规定的标准掌握。
(三)岗前三门课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招生的大学毕业教师,1998年起新上岗的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必须取得岗前三门课培训合格证书。
(四)职称外语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级次的合格证书。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6.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7.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8.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9.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1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2.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3.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4.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5.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
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留学回国人员;
3.申报工艺美术、艺术、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的;
4.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
5.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7.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8.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六)高校教师资格证
专任教师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报名申请,所在分院考核推荐。
(二)人事处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并报市职改办复审。
(三)经资格审查合格,缴纳评审费用(其中正高1000元/人,副高800元/人,中级500元/人,初级200元/人。)不同职级职称初次申报费用由学校承担。
(四)申报对象组织材料。
(五)委托有关中、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五、申报材料
(一)《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1份,要求各分院利用word格式汇总并报送电子稿。
(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3份。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和材料清单各一式1份。
(五)身份证、高校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书、现任职资格证书(或文件)、研究生主干课程成绩单、岗前三门课、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双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由分院审核后退还本人)。
(六)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聘书(含企业挂职、合作研发等企业实践和服务地方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提交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科研成果复印件,论文应有正式出版号、期刊号,出版发表时间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科研成果材料需包括立项文件、结题文件及排名、经费证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从中选出代表性论文(论著)2篇(部、项),每篇再复印3份,由人事处确定同行专家对其业务水平和能力进行鉴定,增刊论文不得送审。
上述(五)—(七)材料需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次序装订成册并附有封面(不便装订的刊物原件及论著不装订)。
六、时间安排
(一)5月6日—5月11日,个人申请报名(含其他系列),5月12日前各分院将报名表与报名汇总表交至人事处。
(二)5月13日下午,召开职称评审工作培训会,下发相关表格。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材料封面均可到人事处网页“下载专区”栏下载。
(三)5月14日—5月30日论文检测,基数内(讲师2篇、副高5篇、正高8篇)每篇20元,超过的每篇50元。由科研处负责登记收取(送审论文先测)。
(四)5月15日—6月10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将论文及代表作送审。
(五)5月21日前各申报对象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分院教学办。
(六)5月24日—6月10日,人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同时完成除教师系列外其他各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工作。
(七)6月11日—6月16日,人事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最后报送市职改办资审,同时报送召开中评委会议申请。
(八)6月25日前,收回送审论文鉴定结果。
(九)7月上、中旬,人事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予以公示;准备教师职称评审会议材料。
(十)8月下旬,召开教师职称评审会,评审中级职称,推荐高级职称。
(十一)9月上旬,中评委评审结果公示。并报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
(十二)9月中旬,人事处对推荐高级职称人员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组织其进行网上申报培训工作。
(十三)9月下旬,将教师系列及其他系列的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包括外出进修人员)申报,并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附件2:关于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3:2011年度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表
附件4: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名汇总表
附件5: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上交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