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的教师队伍,使教师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优化教学秩序,提升教学质量,加强我院人才培养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和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教师,包括由beat365中国在线体育聘任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以及经学院批准兼课的校内非教学人员。
本规范所称教师教学工作,是指由上述人员从事的本院理论与实践教学、课内与课外教学、校内与校外教学以及课前、课中和课后的教育教学工作,是一个包括备课、课前准备、授课或指导、辅导、作业、考核、毕业指导、教研活动等一系列环节在内的完整有机的教育教学工作体系。
第三条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学风、教风,努力探索高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服从教学工作安排,遵守教学工作纪律,以对社会、对人民、对教育对象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教学工作的每一环节,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未经批准,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聘期内的教师教学工作岗位,不得放弃尚未完成的教师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五条 专任教师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在学期结束前确定,确定教学任务时由系部主任会同教研室主任提出教学任务分配方案,填写“各专业教学任务分配表”报教务处审核协调后公布。系部主任拟订教学任务分配方案时应征求教师意见,方案确定后,教师要服从系部和教务处的决定。兼职、代课教师和在本院教辅、行政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试讲通过并经审批后,从相关系部接受教学任务。
第六条 为保证教学任务的落实,专任教师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内,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受本专业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教师须按学院考勤制度上下班考勤,不得擅自调停课。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安排教学进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要求填写、上交教学进度表,并留存以备查。
第三章 备课和课前准备
第九条 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进行认真充分的备课。
任课教师要认真进行教学设计,撰写教案或讲稿,制作课件;实践课指导教师要认真撰写实践指导书。
要求中级职称及其以下的教师按规定格式加强单元教学设计,并认真详细撰写教案。
对以前讲授或指导过的课程,备课时应认真总结经验,补充、完善教学设计、讲稿、课件、指导书和教案。
任课教师必须妥善保管教学设计、讲稿、课件、指导书和教案,以备教学检查。
第十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精心安排教学内容,熟练掌握或精通必须传授的教学内容;不得根据个人的熟悉程度对教学内容随意取舍,也不允许出现教学内容生疏、照本宣科或其他敷衍、应付教学的情况。
第十一条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要广泛收集同本专业、本课程有关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实际资料;无论是专业课还是基础课,都要理论联系实际;要把现场实例和案例引入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做好以下课前准备:
(1)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材、教学单元设计、教案、课件、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对实践课或操作性教学内容进行课前试做;
(3)提前2分钟进入教学场所,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使本人和学生及时进入教学状态;
(4)对个人仪表、衣饰进行修饰,以整洁、庄重、热情、饱满的形象和精神状态出现在课堂上;不允许袒胸露背或穿着短裤、拖鞋进入教学场所。
第四章 授课和指导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或指导的过程中负有管理和执行课堂纪律的责任,应及时制止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必须以适当方式做好上课考勤和记录。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带头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严禁任课教师出现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以及在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他破坏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的现象。
第十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合理地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尽可能学会并实施多媒体教学,努力使理论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形象化、实物化,提高教学时间和其他教学资源的利用率,增强教学效果。
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使用并保管好电教设备、仪器和工具。
第十六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要努力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板书规范、逻辑严谨、表达生动、深入浅出、重点突出;对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确定的课堂讨论的授课形式,要加以精心组织,保证教学目的的实现。
教师传授技能要努力做到演示正确、清晰,操作规范、严谨,讲解准确无误,指导耐心、细致;要把集中示范同个别指导相结合。
教师在校外指导实习、实训,要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经营秩序、遵守劳动、工作纪律、不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学生实施全过程的巡查和指导,要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中的错误,做好实习指导记录。
第十七条 教师在校内外的实践教学中,必须高度注意自身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并执行安全操作规范,人不离现场,全神贯注于安全操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在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均负有育人的职责。在课堂中弘扬正能量,无反动言论,不轻信不围观不传播谣言。
对学生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心理问题和不良现象,教师无论在课内还是课外,都应进行正面引导,说服教育或及时加以制止、纠正,尤其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学习动力不足的问题。
教师要关心、关爱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教师要为人师表,言传和身教相结合,以良好的师德和教风感染、熏陶学生,带动学风建设。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十九条 课外辅导是教师教学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课间休息和其他课余时间,教师有义务回答学生提出的学习问题,解答学生的疑惑,有义务听取、了解、反映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有义务对教学工作加以合理改进。
任课教师必须利用晚自修或其他课余时间,安排并实施本课程的集中辅导答疑,结课后到考核前必须安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答疑地点尽可能安排在教室。
任课教师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不得泄漏或变相泄漏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布置适量的作业,
每周不少于1次,且每学期不少于4次对学生上交作业进行批改,提倡全改、有讲评。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四门。
第二十二条考查课程考核和平时单元性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反映出来。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记录备案。
第二十四条 命题
(1)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所任课程的特点以及对知识、技能和素质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
(2)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并由系部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专业(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卷,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务处选择确定考试试卷。
(3)两名教师以上在同一专业教授同一门课程,而无试卷库,应由系部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4)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及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阅卷尽可能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交系部教学秘书处,由系部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备查并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由任课老师自定,比例一般为40%、60%,但应根据课程特点、教学要求加强课程的过程性考核,适当加大平时成绩比例。注意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的有机结合,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应客观、公正,有依据。
第二十八条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七章 毕业环节教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环节教学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
学院实行责任导师制,对同一学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由一名教师统一指导。导师必须是非见习期硕士和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助教不能单独指导,但可以在中高级职称教师的指导下承担指导任务。对实习中的学生,导师至少每周联系、了解、指导一次,每次指导均应有具体记录备查。
毕业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毕业指导教师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完成毕业实习指导:
(1)在毕业指导任务分配后和实施前,认识并熟知本人指导的每一位学生及其有关情况;按规定填好毕业环节任务书;详细讲解任务书中的有关内容。
(2)帮助并督促每一位被指导的学生及时落实实习单位和岗位;及时掌握被指导学生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或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
(3)指导教师有责任对毕业实习的全过程实施检查、指导,并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的实际困难,有责任帮助学生把毕业实习和就业结合起来。
(4)对毕业实习材料进行审查并评定成绩。
第三十一条毕业指导教师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完成毕业课题的指导任务:
(1)提供毕业课题的选题目录;
(2)帮助学生确定课题、提纲,指导学生收集、查阅资料;
(3)对课题的进行、修改、完善和结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4)认真审核毕业课题成果,如实填写评语;
(5)参与毕业课题答辩,实事求是地向答辩委员会提出成绩建议。
第八章 教研活动
第三十二条 教师有责任开展个人的教研活动,必须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教研活动,从中实现教研相长,不断增强教学能力和水平。
对教研室、系部和学院组织的集体备课、试讲、互相听课、讲评、教学研讨、教学比武、教学培训、学术报告、参观访问、有关会议等集体教研活动,教师均应准时参加、积极实施、遵守纪律;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三条 专任教师要把所任课程的课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和系部、教研室的指定,制定、修改、完善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
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把所任课程的建设同课程体系、教学体系的构建有机结合;要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要合理地整合课程内容,不得将必需的教学内容随意删减,也要避免与前向课程在内容上无谓重复。
第三十四条 中级职称及其以上或具有教研室主任及其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应该承担教研室或系部下达的制定、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任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高质量地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任务。
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等必须承担专业调查、主持制定、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和推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主持本专业或本学科建设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此项任务。
高级职称的教师对助理教师或其他青年教师负有“传、帮、带”的义务。
青年教师要主动、虚心地向老教师学习,不断积累和丰富教学经验。
第三十五条 专任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并完成教学研究任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在本规范公布之前学院下发的文件、制度、规定中有同本规范条款不一致的,执行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