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 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者过错,致使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对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一经查实后,由教务处会同学院督查人员组织审查认定,并将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认定和查处教学事故须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由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学事故实行通报制度。教务处定期统计汇总教学事故及其处理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事项之一,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含)以下或者提前下课(离场)10分钟(含)以下;
(二)教师上课(含指导实践、监考等)使用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
(三)未经批准,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因私事等理由妨碍正常教学安排,或拒绝教学督导或教学管理人员等随堂检查或听课的;
(六)未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授课计划组织教学,造成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不符;未按要求备课,教学内容与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不符;
(七)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教师或者学生,造成缺课或者教室冲突等情况,且未及时处理;
(八)未按时上交教学文件、试卷、考试成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九)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十)未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开课计划,落实教学任务;
(十一)未经教务处批准,任意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十二)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未按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组织教学与指导,随意减少教学内容;或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未认真核实毕业生综合实践平台学生填报的信息,在抽查中发现其指导的学生信息错误人数达半数或以上。
(十三)系部在知晓本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的情况下,不及时上报,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其他类似情况。
第七条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事项之一,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课程实际教学进度与课程授课提纲的计划进度相差4周以上;
(二)上课(监考)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无故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三)由于订购不及时,导致开课两周后学生仍没有教材;
(四)组卷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或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而泄密;
(五)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或试题且有较严重的错误;
(六)考试试卷短缺、错发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七)教师考前向学生泄露试题或答案;考后未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伪造学生学业成绩等;
(八)试卷批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出现差错,差错率在任课班级学生数的10%以上;
(九)考试完毕,监考教师收回试卷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教师遗失学生试卷;
(十)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十一)开学时仍未安排落实教学任务或擅自修改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十二)在指导学生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
(十三)因工作疏忽,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四) 其他类似情况。
第八条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事项之一,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任课教师未经批准而人为故意停课;
(三)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四)试题有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五)监考未到场或迟到20分钟以上,导致考场秩序出现混乱或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六)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玩忽职守,听任、怂恿、参与考生作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七)在试卷的印制、传递、保管过程中丢失试卷、故意泄露试题;
(八) 因指导教师工作疏忽造成学生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九)丢失学生原始成绩记录,需要重新组织考试或凭印象确定平时成绩;
(十)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教学文件,对学院或学生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十二)其他类似情况。
第九条 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未列入本办法事故范围内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对重大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的,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由其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在全院内部通报,并扣除薪金100元,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 对严重事故责任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扣除薪金50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申报晋升职称。
第十四条 出现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并扣除薪金1000元,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申报晋升职称。合同到期后,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