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以教学为中心的主旨思想,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做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任课教师(含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校外兼课教师)在教学周期内上课时的调、停课。调课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地点、更换任课教师。停课指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一条 课表一经排定后,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课程表。
第二条 如果任课教师对课程安排有意见者,应报告所在系、部领导,由系部领导上报教务处,研究后再作处理,原则上开学两周后不予变动。
第三条 任课教师如有特殊困难或对课程安排有特别要求的,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向所在系负责人提出,由系部出具书面报告,上报教务处处理。
系部、教研室以及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第四条 教师因病(需经医院出具证明)或因公(相关的证明材料)不能按时上课,而教研室无法安排他人代课时,方可调课。
第五条 任课教师因公、因病不能按照课表上课而由其它教师暂时代课时,必须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因教育、教学活动必须调课时,必须与教务处协商,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采取调课面最小的方案办理调(停)课。
第七条 上课时间(包括自习),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抽调老师或学生从事非教学活动,更不得随意停课,若确有需要调、停课时,须事先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学生必须参加的全校性活动,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予以临时调(停)课;
第九条 为稳定正常学院教学秩序,调课次数、范围要严格控制,非特殊情况,不能调课,更不能私下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因公出差或因病需要调课时,所调课程原则上应在两周内完成,同时不允许两次重调。
第十一条 为调整教学进度,需增加课时数或要求与其它学科调剂课时者,须经系部同意后方能向教务处申请调课。
第三章调课的程序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须提前到系部领导处填写“调课申请单”,写明调课的理由和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主任审核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老师交教学班级所在的系部领导。同时任课老师通知所调课的班级。
第十三条 非因突发事件的调课申请必须提前1天以上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因突发事件不能事先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系部请假,并提前通知任课班级。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应于当天到教务处补办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五 全校性统一需要调课、补课或停课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与通知。
第四章调课的通知
第十七条 调课通知由任课班级所在系部转达到班级的学生,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同时任课老师通知所调课的班级。
第十八条 选修课的调课通知以“谁主张,谁通知”的原则,任课教师提出的调课申请由任课教师通知到每一个学生及任课班级班主任,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第十九条 系部或学院提出的调课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系部或学院通知转达到每一个班级,并告知学生调课的原因。
第五章 调课的检查
第二十条 各系部应在期中和期末对调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出现调课较多,需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将对全校调课情况进行检查,教务处每学期将对全校的调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无突发事件,凡未事先办理调课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以及弄虚作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8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