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3月29日28614人阅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职提前招生改革试点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提前招生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综合评价、提前择优录取为途径,以有利于高校选拔符合培养目标、具有专业发展潜质的学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学生发展、展示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为目标,根据高职教育特色,探索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和教育公平原则相结合,高校自主选拔和社会监督制约相结合,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评相结合,评价选拔模式多元和保证质量标准相结合。

第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高校试点资格和试点方案,并对高校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试点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具体实施制订试点方案和招生章程、报名、命题、综合测评、录取等工作。

二、试点高校

第六条 招生管理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健全的高职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和自身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开展高职提前招生。

第七条 试点高校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情况,确定试点专业和招生人数,制订科学合理的试点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第八条 试点高校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校试点工作,并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机构,明确职责;遵循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订命题、综合测评、录取、保密管理等各环节操作细则,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列入试点高校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总计划。未完成的高职提前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转入当年统招计划。未经同意,试点高校不得擅自调整高职提前招生计划。

三、招生章程

第十条 试点高校根据试点方案制订招生章程,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分专业(类)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报考条件与办法,综合测评办法与规则,对考生中学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综合成绩合成办法,录取原则与办法(含备录考生比例),监督举报渠道以及其它应周知考生的事项等。

四、报名

第十二条 符合当年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试点高校可根据专业性质与要求,对考生高中学考等第、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平时成绩、高中阶段选修课程、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对照高校要求,普通高中考生凭高中学考成绩、中职考生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自愿报考。每个考生可报考不超过5所高校。报名时须提供《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证》、高校要求的其它材料,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 试点高校须严格按报考条件逐个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试点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五、综合测评

第十六条 在以高中学考成绩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的基础上,试点高校根据本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组织必要的综合测评,综合评价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适应性。综合测评可采用笔试、面试和操作考试等方式,普通高中考生重点考核职业适应性,中职考生重点考核文化素质。

试点高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在综合测评中设置素质特长项单独考察,并赋予一定的分值,素质特长项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并且占综合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七条 试点高校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考试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操作,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试点高校须加强测试过程管理,测试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因测试工作需要,凡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测试应参照标准化要求管理。试点高校须配齐身份验证设备,实行考生本人、身份证、报名证三核对,确保考生身份真实。要加强对测量、计时等仪器的校准和检查,加强对操作人员的规范化操作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试点高校在校内外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作为命题、综合测评、评卷等工作的备选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师资库,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要加强对考评人员岗前教育培训,针对考试安全保密的形势、特点以及高职提前招生的特殊性,开展规范化、专业化的全员业务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完善评判规则和考评人员组成结构,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校外考评人员。

确定当次考试工作人员时实行利益关系者回避制度。试点高校要与考评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一经发现瞒报情况者将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一旦进入黑名单的考评人员,终身不得参与高职提前招生以及三位一体招生等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工作。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高职提前招生的,须向学校报备,并实行回避。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命题评卷工作由试点高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综合测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事项管理。试点高校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凡采用面试和操作考试等形式的,须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家师资库,考前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考试中须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专家组产生和考试实施过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实行全程录像。

第二十一条 试点高校须加强信息管理,凡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进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面试、操作考试等测试应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

六、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职提前招生实行一档多投、双向互动选择,在高考前录取。

第二十三条 试点高校根据专业的招生要求,将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中职考生为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含素质特长项、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按一定办法折合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其中高中学考计分科目不得少于5门,且须包含语文、数学、外语中的至少2门,高中学考成绩(中职考生为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一般不得低于综合成绩的50%。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试点高校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高校或同一所高校不同专业(类)拟录取和备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高校专业(类)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高校专业(类)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高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高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高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高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试点高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七条 录取名单在试点高校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试点高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高职提前招生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阳光招生机制。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及时公开,录取名单及时公示。

第三十条 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评审和测试过程。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职能部门职责相互制约机制,测评专家随机产生制度,测评专家、考生与考场随机匹配制度,利益关系者回避制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面试(或操作考试)全程录像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试点高校须签订责任书。对试点中工作人员及考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因高校组织管理不完善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省教育考试院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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